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民眾張女士最近剛買了房子,她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稅應該由誰負擔?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的,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立契日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訂立契約,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張女士在101年10月7日向黃小姐買了一棟坐落於沙鹿區的房屋,並向稅務局申報契稅,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黃小姐自101年7月至101年9月共計 3 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黃小姐,等到黃小姐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張女士則應負擔101年 10 月至102年6月計9 個月的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17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