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獲行駛欠稅車,小心荷包大失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很多民眾不知駕駛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如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需追補本稅並處1倍罰鍰,請車主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也就是說,車輛應繳牌照稅額為2萬8,220元,罰鍰就是2萬8,220元,年繳1萬1,230元,罰鍰就是1萬1,230元,依此類推。該局發現部分納稅人因駕駛逾期未繳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被處罰本税1倍之罰鍰,而向該局抱怨早知道罰鍰如此重,就會在期限內繳納了。  

      該局籲請車主留意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分上、下期(4月、10月),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以免一時疏忽

忘了繳納,仍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