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供無照營業之商家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其稅率為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營業用房屋之認定,依實際使用情形作為依據,不論營利事業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亦不論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連絡處、倉庫)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嗣後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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