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駛道路是權利,但別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最近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我已經繳了,怎麼還被罰了一倍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駕駛人使用道路享受交通之便,就應盡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義務,如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只要行駛道路或將車輛停在公共道路邊的停車格被查獲,稅法定有處罰規定,對逾期繳納的稅捐,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計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則會移送臺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而會被處1倍「罰鍰」的車輛,就是因為過了稅款的繳納期限沒有繳納還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1倍罰鍰。

      另外,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行車安全,請駕駛人要定期驗車,如未依法納稅又逾期驗車被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不幸被查獲時,除補繳本稅外,這種情形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對車主而言,確實增加了額外負擔。所以請車主自行檢視自有車輛有無欠稅及驗車,以免日後被查獲時,既要補稅又要處罰,實在划不來,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使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