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時之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後使用人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車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經查明使用人(新所有人)未稅使用車輛違章被查獲,依規定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檯洽詢,或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