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為契稅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龍井區的陳先生最近與某建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買入1間小套房,但過戶發生糾紛,後來經由法院判決確定移轉,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須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因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提起訴訟者仍應申報納稅,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房屋有上述經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情形者,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儘速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4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