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拍定不動產後,稅捐無法全部受償時,原所有權人仍負繳納之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有納稅人洽詢其不動產經法院拍定移轉,其欠繳之房屋稅、地價稅應由拍賣所得之價金代扣繳納,為何還收到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此增訂將地價稅及房屋稅增列為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故納稅人所有不動產若被拍賣,其拍定之價金須先扣除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該不動產96年1月12日後所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與優先債權(如抵押權)後,若有剩餘再依原所有權人所欠繳之其他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目前實務上不動產多已設定高額或多順位抵押權,拍定之價金往往不足償還優先債權,致原所有權人所滯欠之稅捐無法全部受償,因此其尚滯欠之稅捐仍應負繳納之義務,稽徵機關及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當然會向其繼續執行催繳。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收到各稅繳款書,應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捐,將被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外,亦可能因而遭扣押薪資或拍賣動產、不動產之情形,請民眾留意。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