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機關興辦游泳池等公有設施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徵免原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的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如是依照地方機關組織編制、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其使用房地可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果是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即無免徵規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的公有設施,若是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因特種基金如營業基金、債務基金等,其收支均有特定用途,與公務預算不同,因此由特種基金編列預算經營的公有設施,其所使用的房屋、土地無法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另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的房屋、土地,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稅。但如依公務預算設置且採委託經營方式,在符合下列要件下,可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免稅規定的房屋及土地。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的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依實際使用面積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的監督。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公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並開放民眾使用及收取費用,無法適用上述規定,非供師、生使用面積應依比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

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