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除道路土地外,已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共使用道路以外之私有土地,已修正為不屬於免徵地價稅之範圍,並自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該局強調,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共通行為道路使用且非屬建築房屋之法定空地者,才可享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

  該局另指出,未辦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寺廟(如福德神廟、有應公廟)原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只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仍准予繼續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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