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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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欲經營買賣事業,惟規模不大,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此外,若涉及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不論營業規模如何,均應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欲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