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詐騙損失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某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9,387,071元,主張係遭員工偽造進貨數量以詐騙貨款,經公司盤點存貨短少而發現員工舞弊,就短少存貨申報為當年度詐騙損失,但因僅有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對該員工求償催告之存證信函,而未能提示詐欺罪之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遭該局剔除該其他損失。針對營利事業發生詐騙損失,該局特別再次說明應提示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公司職員詐騙貨物,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列作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詐騙損失時,應於事前依規定取得相關之證明文件,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解長海,電話:04-23051111轉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