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國稅局已寄發繳款通知書,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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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101年度暫繳申報者,國稅局將寄發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請於稅款繳納期限(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30日)前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納稅額之半數繳納稅款並辦理申報,如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暫繳稅額。本年度暫繳期限已過,營利事業如屬於逾本(101)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國稅局將計算暫繳稅額,並依101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加計1個月之利息填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一併寄發。營利事業如收到該繳款書,請儘速於繳納期間前繳納,以免逾期致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不利處分。
該局指出,本次臺北市轄區寄送之通知案件共1,572 件,繳納期限為101年11月16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繳稅方式選擇,除了可利用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現金、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等繳納方式外,繳納2萬元以內的稅款,可就近利用設於臺閩地區之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該局提醒,利用便利商店繳稅,請記得保留該便利商店列印之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作為繳納稅款證明憑證。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