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公司自99年7月1日以後,就舊制繼續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費用列支,惟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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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於99年6月30日屆滿),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所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自99年7月1日以後,若公司繼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仍得以費用列支,但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額。也就是說,從99年7月1日以後,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要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注意,如有上述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情形,在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請填報於申報書第7頁限額計算表-勞職工退休金(三)項下,並准予核實認列。而99年7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補提撥部分,請填報於申報書第7頁限額計算表-勞職工退休金(一)項下,若第(一)欄有超限數,則超限數填在第(二)欄項下,惟第(一)欄的金額加上第(二)欄的金額,仍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5-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