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俟繳清結案時始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提供擔保解除出境,返國後,仍滯欠稅捐不得主張返還其擔保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類此案件須等欠稅繳清結案後,該擔保品始得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如係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巫佳儒,電話:> 04-23051111轉8324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