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並敘明理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總額3,818,088元,綜合所得淨額2,612,252元,經該局核定其綜合所得總額5,978,758元,綜合所得淨額4,772,922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未敘明復查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君限期補正,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均未見復,乃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課稅捐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其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填具復查申請書提出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請務必載明復查項目、理由,以免喪失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李佳欣,電話:04-23051111轉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