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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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減輕稅負,列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稽徵機關依據死亡戶籍資料予以勾稽,查獲該親屬已死亡之事實,除補稅外,還另外加處1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乙君免稅額123,0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乙君已於98年10月間往生,乃以甲君99年度未實際扶養乙君,卻列報乙君免稅額,認有虛報扶養親屬情事,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審慎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亦應確認實際扶養之親屬資料,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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