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核課處分應依規定期限提起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核課處分相關機關重行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分。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及229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依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新臺幣40萬元以上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上述各階段規定期限提起行政救濟,避免因「程序不合,實體不究」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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