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自102年5月起要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國小○老師,於101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其100年度薪資所得,涉嫌逃漏稅。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軍教人員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薪資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上開規定,軍教人員於100年度領取之薪資所得,尚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101年度以後領取之薪資所得,始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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