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於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到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未將買賣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查獲有漏稅者,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查獲A君97年12月30日買賣交割未上市、櫃股票賺得1億多元,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除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外,應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惟A君未將該買賣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列報,經查獲有漏稅之情事,該局乃予補稅並處罰鍰1千多萬元。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之年度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而非收取價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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