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此種債權買賣行為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出售因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務必誠實自動申報以免遭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侯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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