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31日之地主負責繳納101年全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則在10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拍定人,作為該年度該筆土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舉例說明,如101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101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101年全年之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則自102年起負納稅義務。至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10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則10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1年9月1日以後始領得該證書者,則10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縱有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情形,屬私權約定不能變更公法納稅義務,地價稅單仍以101年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撰稿人 :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