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將遭重罰,籲請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有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時,被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買賣契約書所貼用之印花稅票,有重複銷花痕跡,經深入調查,係使用已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徵印花稅款外,並按揭下重用金額處20倍罰鍰。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要依規定貼繳印花稅,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繳印花稅,不論合約是否履行,印花稅大額繳款書一經使用、或印花稅票一經貼用註銷,即不得揭下重用。另為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時間,納稅義務人可向該局申請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全年每日24小時皆可運用網路辦理申報外,亦可自行列印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逕至便利超商繳納,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