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者,已貼用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典賣、讓受及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之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已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在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為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並不能申請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對印花稅之繳納並不生影響,故其已貼繳之印花稅款不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