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之處罰金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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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憑證,依法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則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納稅人未依前述規定保存憑證者,原規定營業人處罰鍰新臺幣9,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處4,500元。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降低處罰金額,修正後營業人降為3,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改為1,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並且應納印花稅之憑證,請務必依照首揭規定謹慎保存,以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