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補徵稅款未依限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核定補徵稅款案件,業於(101)年9月底寄發繳款書,合計開徵10,836件,繳納期間為101年10月6月至10月15日,截至目前已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的民眾,請儘速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免稅款持續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加重負擔,或遭限制出境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等,致影響權益。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2條及1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須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而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收到稅單的民眾如核對無誤後,應儘速繳納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1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