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將他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營業人詢問:其為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會計人員疏忽,誤將他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1紙,金額計100,000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適用「登錄錯誤」在7﹪以下者而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特別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屬使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分別在5﹪及7﹪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此,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各種錯誤,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上例營業人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金額計100,000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非屬登錄錯誤事項,雖其採網際網路申報且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仍不符免罰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呼籲營業人注意,勿因一時疏忽將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42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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