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事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101年9月6日起由地方法院簡易訴訟庭審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1年9月6日起行政訴訟由原來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全國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事實審案件。而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局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如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新制改由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法庭行政訴訟庭審理;至金額逾40萬元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仍維持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亦增設行政訴訟輔導諮詢業務,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諮詢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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