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前金區甲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是否應該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除了取得受贈單位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單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497】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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