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居住者取有租稅協定國家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經濟活動全球化之發展,個人或企業從事跨國投資及國際金融等活動日漸增加,為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雙方經貿、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截至目前,我國已與23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分別是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及瑞士,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大致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等,另我國也已與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13個國家簽訂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有興趣的民眾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居住者如有取得來自上述締約國家之所得,可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證明向對方國家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請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s.gov.tw/核心業務/營所稅/法規查詢/租稅協定/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運用,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因該國為確保居住者證明填列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的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只接受使用該國規定的書表格式,經我國國稅局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之方式,來取代居住者證明。

該局最後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有來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而該所得依協定在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企業若因沒有向對方國家申請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導致所溢繳之國外稅額,是不可以自申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申報抵扣。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 06-2298034

彙總編號:101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