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若欠稅被強制執行不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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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每一種稅捐都有一定的徵收期間,使用牌照稅是4月1日至4月30日,房屋稅是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是11月1日至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法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時,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千萬別置之不理,若確實財務吃緊繳納困難,應主動到行政執行處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處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行政執行處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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