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重劃土地不能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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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應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者,方有減徵規定之適用。
舉例說明:王君所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日期為66年10月,土地重劃日期為57年10月,經查明該土地係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王君於移轉土地時,無法適用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