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出租使用,是否增加房屋稅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2/10/1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核課,若出租供住家使用,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同使用情形,適用的稅率也不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3%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2%課徵,住家用稅率按其現值1.2%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