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或屬於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未設管理人者,雖然可以分單繳納,但是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有所不同;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公同共有案件中,以繼承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最常見,多半原因為繼承人數眾多,對於繼承財產意見分歧,難以整合各繼承人意見達成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遺產依法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為避免日後繳款書送達產生爭議,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第35條規定,繳款書得向其中1人送達,並應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向其他公同共有人為送達,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訴願及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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