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土地作公設用地,該捐贈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准自餘留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符合(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二)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地,(三)已完成支付程序之要件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係屬改良土地費用之一種,日後民眾移轉變更使用之餘留土地時,該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可以自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民眾先行移轉餘留土地,而捐贈土地遲至公共設施整體開發後,才辦理移轉登記者,如果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該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也可以從已經移轉之餘留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