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稅單寄存送達自寄存日生效,與行政訴訟法第7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經10日始生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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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委由郵政機關寄送繳款書,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方式,辦理寄存送達,且依法務部92年7月10日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函釋,係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與行政訴訟法第7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寄存送達原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郵件經寄存於郵局,縱應受送達人未實際前往洽領或遲延領取該文書,仍已完成合法送達程序,納稅義務人尚難以未接獲稅單為由,要求免除因遲延繳納所衍生之滯納金及罰鍰,此部分仍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