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提起訴願,未繳納 復查決定應納稅款之半數,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起訴願,未繳納 復查決定應納稅款之半數,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民眾對於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提起訴願者,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則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條件,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有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