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核發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時,欠稅人於收到臺中分署所核發2萬元以下且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省時方便且不用負擔手續費;2萬元以上之傳繳通知,請儘速至本局及各分局或臺中分署繳款處繳納;如不克前往繳納,亦可於執行通知單規定日期前,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單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若有繳納困難,應主動向行政執行署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署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行政執行署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