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主要係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及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納入課稅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房屋市場及維護租稅公平,稅課收入依該條例第24條規定,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轉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