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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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進行營利事業商號抽核作業時,發現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隱匿獲利,規避稅負,乃藉取具其關係企業所開立之憑證作為進項憑證,列報不實之成本或費用逃漏稅捐,而其關係企業年營業額則多在3,000萬元以下,帳簿及文據資料並不齊備,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表示,實務上常發生之違章型態有兩種:其一為下游營利事業向上游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惟其付款資金嗣後均回流至原下游營利事業,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其二為上游營利事業開立大量銷貨發票提供下游關係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而該上游營利事業本身並未取具足夠之進項憑證,而藉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藉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舉凡前述二類之相關營利事業均分別涉有虛報營業成本、費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案經查獲,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均將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自行檢視所申報之成本及費用,是否有進貨事實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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