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2年內買賣作農用之農地,符合相關規定者,不用繳土地增值稅,並可節省奢侈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2年內出售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並且免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如該土地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且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4款者,於國稅局查核時,只要出示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要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國稅局函詢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該交易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可以排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您,如欲瞭解更多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資訊,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dot/index. jsp)「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或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如仍有疑問,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