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自101年9月6日起稅捐核課稅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訴訟案件,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法院通過行政訴訟由原有的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並自101年9月6日起實施,以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及獲得諮詢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的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的事件。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並定位為法律審。為避免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衍生裁判見解不一致的問題,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其見解與其他法院見解不一致,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該局再次表示,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中,以稅務訴訟案件居多,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如:房屋稅、地價稅等均屬之。第一審為事實審,法院原則上會開庭讓兩造進行言詞辯論,以保障人民訴訟的權益。如果對於訴訟程序還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