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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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林先生電話詢問,如果出售的土地是太太的名義,再用先生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是以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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