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贈與給配偶後是否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提出申請。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贈與、買賣或繼承取得等,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請於今年9月24日前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以免權益受損。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