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繼承取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無須到稅捐處辦理移轉申報,並免繳土地增值稅、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時,無須到稅捐處辦理移轉申報,但應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於遺產稅繳清,拿到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尚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查詢有無欠繳稅捐,如無欠繳稅捐,經稅捐處蓋章證明後,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稅捐處提醒民眾,繼承人雖不須到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日後將該筆土地房屋出售他人時,就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前次移轉現值(即繼承日的公告現值)和出售時申報現值的差價來計算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李小姐於90年間因繼承取得一筆土地,該筆土地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4萬2千元,當李小姐再買賣移轉該筆土地時,就以90年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4萬2千元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或仍有稅捐方面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