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無出租收費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可免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停車問題,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高市西區稅處進一步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無出租收費,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下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另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您,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稅捐處申請免稅,以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