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有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別忘了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接近尾聲,個人如於當年度買賣預售屋所賺取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因預售屋買賣是屬於權利財產的交易,如該項買賣有獲利所得者,應於出售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近一步表示,目前已掌握部分99年度轉讓預售屋資料,俟申報期過後,將進行交查。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99年度因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所得者,應主動於今(10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另98年度以前如有處分預售屋並有獲利所得者,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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