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移轉逾期申報契稅須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納稅義務人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本縣目前由各鄉鎮市公所代徵)申報繳納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申報契稅起算日之認定,除上述以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方式取得房屋者係以契約成立之日,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起算日外,其他如房屋移轉發生糾紛者、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又如屬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該局再次提請納稅義務人,不論屬上述何種型態的房屋移轉,新所有權人均應依規定於申報起算日起30內辦理契稅申報,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而多花冤枉錢!至申報時除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外,並須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書、產權移轉證明書、權利移轉證明書、使用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