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請記得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未依規定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致房屋稅仍按原用稅率課徴。
地方稅務局強調房屋使用情形不同,其所適用之稅率也不一樣,依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率表適用之稅率如下:
類別 範   圍 徵收率
住家用 住家用房屋 1.2%

非住家用 一、營業用 3%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 2%
三、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 1.5%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有變更使用,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申報者,自次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該局提醒您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請記得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