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承攬合約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額後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承攬業者前來洽詢,承攬契約總金額含稅者應如何貼繳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承攬合約或詳細價目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或將工程造價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金額貼繳印花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或各分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