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 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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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小林(化名)所有2,000C.C.車輛,因未繳納4月份開徵的101年使用牌照稅,在同年8月1日行駛公共道路經雲林縣稅務局車輛檢查查獲,除需補繳稅款11,230元外,還被稅務局罰11,230元罰鍰。小林日前到稅務局申訴,說他是因為工作繁忙忘了去繳稅,家裡長輩收到稅單後也沒有提醒他,但因違章事實明確,稅務局仍依法處罰。
稅務局表示,一般車輛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為4月份和10月份2次徵收,如果您的車輛未在稅單指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事實上還有30天的滯納期間,只要您在滯納期間內繳納稅款,除了加收滯納金(從繳納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算,每超過兩天要加收1%的滯納金)外,不會另外被處罰。但假如您超過30天的滯納期間仍然沒有繳稅,又把車子開到公共道路上,或停放在公共道路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雖然不用繳滯納金,但要被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最後,稅務局提醒車主,請一定要記得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違規受罰,傷了您的荷包。